第三部分 4001保险费提取收入 收入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
作者: 救助基金财务软件 来源: 财政部会计司
4001保险费提取收入
一、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按规定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(以下简称交强险)保险费提取的资金。
二、保险费提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:
(一)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,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(二)期末,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,借记本科目,贷记“救助基金结余”科目。
三、期末结转后,本科目应无余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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